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岳普湖县支行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银“三定”办〔2005〕11号)规定,县级机构设立或调整由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研究后上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并由西安分行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最终还须报国家编委审批。 2015年以来,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对新疆辖区增设或恢复县支行的需求情况再次进行了全面摸底,并向上级行报送了《关于申请增设(恢复)新疆辖区人民银行县级分支机构的报告》,建议总行按照轻重缓急、确有必要的原则请示国家编办分批次增设或恢复新疆辖区人民银行县级分支机构。2016年我们通过新疆的全国人大代表给国家编办提呈此议案,但国家编办以人民银行省及其以下机构改革未到位退有关部门参阅。2017年,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承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地州(市)中支部分干部管理权限,但对于县支行设立、调整的职责权限还没有授权,但我们始终非常关注包括岳普湖县在内等县域恢复人民银行的问题。 今后一段时期,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将在继续做好调研、汇报和争取工作的同时,督促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积极推进岳普湖县金融基础服务,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工作职责,加强地方金融事务协调,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感谢您对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对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