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红委员: 您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公民信用信息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总行的相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通过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和氛围。 一、关于个人信用信息采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基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建成了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不断推进各类机构接入数据库步伐。目前,征信中心已成立非银行事务部,并在全国范围内对行政执法信息、水电暖公共事业缴费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电信欠费信息等进行有序采集,采集后将会整合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不断扩大数据库接入与信息采集覆盖面。近年来,在加大环保、法院、工商、社保、保监局等部门非银行信息采集力度的同时,与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将其掌握的欠缴费信息纳入数据库;指导汇通信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接入数据库,成为全国首家通过内网专线接入的汽车租赁公司。目前,乌鲁木齐地区接入机构已达38家,其中法人机构15家,类型涵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采集信息覆盖全部信贷品种。 二、关于信息公开与共享 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下,各部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中所掌握的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促进部门、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部分部门、行业实现了信用信息共享和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如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等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实现了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和基于互联网的“信用中国”网站也已上线运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自治区发改委向全疆下发《关于印发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16〕975号),对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互联网进行集中公示。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自治区发改委印发《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总体方案》(新发改财经〔2016〕752号),该方案明确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是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存储、查询、发布的枢纽,纵向与国家及地(州、市)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自治区级各部门及各行业信源单位互联互通。目前,该平台已完成需求调研及招投标工作,正处于建设开发阶段,建成后对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三、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和信用奖惩制度 为有效杜绝信息安全管理漏洞,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与公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另一方面多次召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开展培训,引导各接入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对于奖惩制度建设,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36部门印发《关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明确了对于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自然人股东、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要实施限制或者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精神,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自治区发改委,确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喀什地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为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验区。各地结合当地实际,陆续出台相关工作方案及办法。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分别制定地区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惩戒办法,提高失信成本;伊犁州下发《关于推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的通知》,有效助推信用信息应用。 四、关于信用立法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征信制度建设,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了《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研究起草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配合国家相关部委,进行信用立法的前期筹备工作。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将严格贯彻落实总行工作精神,以促进新疆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防风险、抓规范、优服务、促发展”工作主线,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合作培训力度,继续扩大数据库接入与信息采集覆盖面,引导各接入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在支持公共部门依法履职、提高社会信用意识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感谢您对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对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