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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民生社会事业类第708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九三学社新疆区委会提出的“关于将新疆霍尔果斯特区打造成为东方好莱坞的提案”收悉,现将所提建议中涉及我行职责范围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新疆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政策基本情况

  根据“一行三会”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2〕239号),鼓励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先行先试。2013年8月,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同意,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制订了《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2016年9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的通知》(乌银发〔2016〕158号),对创新业务政策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业务范围包括:一是合作中心中方区管委会注册备案企业可以在试点银行开立创新账户,办理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之间的创新离岸人民币业务和与境内机构、境内个人之间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账户资金可以存放来源于合作中心内生产经营以及从境外融入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合作中心及配套区(保税区)的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和与非居民之间的业务,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跨境业务。二是新疆注册企业可在自身净资产一倍的规模内,可通过合作中心试点银行办理全口径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

  目前合作中心共有工、农、中、建、交、兵农六家银行入驻,自试点以来截至2018年4月末,合作中心试点银行已累计开立人民币创新账户112个,各项融资业务余额257.86亿元。根据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政策,合作中心试点银行能够为在合作中心中方区管委会注册备案的中方企业提供人民币离岸结算业务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方向

  下一步我中心支行将继续坚持创新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支持试点银行在创新业务政策框架下创新金融产品,拓宽业务服务主体,发挥合作中心风险防控平台作用,鼓励试点银行加大对合作中心注册企业和涉及“一带一路”跨境合作项目的境外企业的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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