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香委员提出的“关于建议给予阿拉山口口岸更多特殊政策支持的提案”收悉,现将涉及我行职责范围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新疆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基本情况 人民银行积极支持新疆进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不断深化与周边国家金融合作。2010年6月,人民银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扩大至包括新疆在内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2年9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人民银行总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2〕239号),鼓励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先行先试。 2013年8月,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同意,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制订了《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正式启动了新疆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当前业务范围包括:一是针对中方区注册企业、境外机构等开展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二是针对新疆注册企业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 目前,合作中心共有工、农、中、建、交、兵农6家银行入驻,实际开展创新业务的试点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2家。自试点以来截至2018年2月末,已累计开立人民币创新账户109个,各项融资业务余额238.4亿元,有效降低了境内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下一步措施 下一步,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将积极向总行争取,把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政策先行推广至合作中心配套区,并逐步推广至新疆其它综合保税区。同时,支持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的注册企业从合作中心试点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