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1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的职责和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四)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五)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六)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履行职责中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七)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按规定应予以公开的集中采购项目; (九)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 (十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 (十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公开: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规范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提交填写《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见附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应当保证在《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 公民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第八条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程序是: (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部门,主办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主办部门就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向保密工作部门会签,涉及法律问题的,同时会签法律事务部门,会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意见; (四)对于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主办部门应及时报行领导审批后反馈给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制《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见附2),对申请人做出答复。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公开或者该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做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更正。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上加盖行章。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3),并传真或邮寄至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分支机构制作形成的有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分支机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心支行监察部门或者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对依申请公开事项或信息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等.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