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银发〔2020〕3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22〕25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
<新疆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钞流通及钱捆质量管理规定>
的通知》(乌银办〔2007〕168号);
新疆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钞流通及钱捆质量管理规定> 2.《新疆地区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乌银办〔2009〕196号); 3.《新疆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用风险提示服务指引》(乌银发〔2011〕82号); 4.《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乌银发〔2011〕183号); 5.《新疆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乌银办〔2012〕288号); 6.《新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管理指引(试行)》(乌银发〔2013〕85号); 7.《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办〔2014〕187号); 8.《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乌银发〔2014〕148号); 9.《新疆辖区人民币对坚戈银行柜台挂牌汇率统一报价暂行管理办法》(乌银发〔2014〕185号); 10.《新疆辖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乌银办〔2015〕190号); 11.《新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乌银发〔2016〕100号); 12.《新疆辖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乌银发〔2018〕200号); 13.《新疆辖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乌银办〔2015〕47号); 14.《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的通知》(乌银办〔2002〕384号);
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15.《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再贷款
<借款合同>
的通知》(乌银办〔2002〕385号);
借款合同>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乌银发〔2006〕210号); 17.《关于建立新疆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微观机制建设情况备案制度的通知》(乌银办〔2011〕74号)。 以上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试行办法》(乌银发〔2001〕336号); 2.《新疆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暂行办法 》(乌银发〔2006〕66号); 3.《关于印发新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操作流程的通知》(乌银办〔2008〕17号); 4.《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帐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乌银发〔2010〕169号); 5.《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乌银办〔2018〕162号); 6.《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发〔2015〕1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