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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回复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财政经济类第55号代表建议的函

王新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新疆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第55号)收悉我行经征求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工信厅、金融局意见,针对其中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和“30·60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自2017年,哈密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被国务院批复成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来(以下简称“三个试验区”),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支加强与试验区党政及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2020年末,三地试验区共有绿色专营机构59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专营机构全覆盖,证券、保险等7家非银行业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推动绿色金融资源聚集。全区绿色贷款余额2215.6亿元,占各项贷款的9.7%,主要投向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绿色交通运输项目以及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绿色项目库覆盖地区由试验区扩展到12个地州市。绿色债券、绿色票据、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不断创新。

一、关于“在自治区产业规划中明确绿色经济发展政策目标”建议的回复

一是制定自治区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2021年2月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自治区发改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编制我区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将紧紧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为我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政策支撑。二是继续优化能源结构体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及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国家“三基地一通道”建设,强化规划引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方向,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持续壮大清洁能源产业,积极推进电能替代,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二、关于“推动新疆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建议的回复

2021年4月21日,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简称《绿债目录(2021年版)》)。《绿债目录(2021年版)》为界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范围、规范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发挥了作用。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支在做好对《绿债目录(2021年版)》的宣传及相关培训工作的同时,正在积极结合新疆优势产业实际,研究制定建立新疆绿色金融支持清洁能源和绿色农业发展的标准体系。

三、关于“加强财政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力度”建议的回复

近年,自治区财政厅积极引导鼓励各地通过PPP模式实施项目建设,截至2020年末,三个试验区纳入全国PPP项目管理库环境保护类项目74.4亿元。其中,昌吉州8个项目、投资61亿元,哈密市3个项目、投资5.4亿元,克拉玛依市2个项目、投资8亿元。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坚持规范有序推动PPP项目发展,根据试验区绿色项目需求,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三个试验区环保产业项目。同时,自治区财政厅支持和鼓励试验区在绿色产业领域内,选择符合专项债券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专项债券。但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策管理规定,各地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要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试验区无法单独划出专项债务限额。

四、关于“加强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建议的回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21〕39号),人民银行总行将在试验区先行先试,有步骤推进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为在全国金融机构全面复制、推广、积累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支正在组织新疆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数据基础和业务能力,积极参与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目前,我区三个试验区共有4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参与环境信息披露,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覆盖。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支将会同相关部门全力做好绿色金融工作,为自治区绿色金融发展、绿色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支持。一是运用好人民银行总行即将出台的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按照绿色融资只增不减、非绿融资只减不增的原则,降低对高碳行业的金融资源投入,增加绿色金融资源支持力度二是组织试验区金融机构积极参加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三是加强金融支持能源转型及产业强基增效前瞻性研究,并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减排规划及金融需求,研究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及产品。四是认真总结三个试验区在绿色金融制度、组织、市场、产品、服务、政策保障方面探索出的优秀经验,以“3+N”模式在全疆范围推广改革方式与成效。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新疆绿色金融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恳请您一如既往关注和帮助新疆绿色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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