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工作安排,人民银行新疆辖区各地、州、市分行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1.《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的通知》(阿银发〔2018〕61号); 2.《克拉玛依辖区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克银发〔2011〕106号); 3.《关于建立克拉玛依辖区银警打击假币犯罪联合工作制度的通知》(克银发〔2016〕17号); 4.《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修订<喀什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的通知》(喀银发(2021)18号); 5.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深化昌吉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昌银发〔2014〕121号); 6.关于印发《昌吉银行卡业务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昌银发〔2015〕15号); 7.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法人金融机构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数据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昌银办〔2016〕10号); 8.《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昌吉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昌银发〔2018〕74号); 9.《关于建立昌吉回族自治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机制的通知》(昌反假办〔2014〕2号); 10.《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昌吉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的通知》(昌银发〔2018〕105号); 11.《塔城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实验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塔银发〔2013〕89号); 12.《塔城地区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塔银办〔2011〕1号); 1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银发〔2018〕94号); 14.《中国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关于建立伊尔克什坦口岸开发区金融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克银发〔2015〕128号)。 以上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废止。 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阿银发〔2018〕36号)。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2025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