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供参阅。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1.本机关的职责范围、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2.本机关对外发布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 3.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受理部门; 4.对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5.依法对外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处罚决定; 6.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7.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8.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9.本机关政府采购项目意向、采购公告和采购结果; 10.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 11.本机关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12.本机关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和其他联系方式;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本机关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互联网站,新疆政务服务网或地方政府互联网站(页); 2.“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支”微信公众号; 3.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4.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5.本机关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公开栏等; 6.档案室; 7.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信息公布的具体形式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内容、所利用载体保存政务信息的时间长短等实际情况,以成本最小化和方便政务公开相对人及时准确获得政务信息为标准,采用恰当方式予以公开。 (三)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与本机关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5.本机关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本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政务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2.公民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3.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渠道: (1)邮寄申请。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提交申请。申请人可提前与本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现场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 (二)申请处理 1.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2.需要补正的,本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1)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特殊情况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4.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3),并传真或邮寄至政务公开办公室。 5.申请人应该合法使用从本机关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三)收费标准 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频次或者数量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将从缴费完成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人民银行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95号 办公时间:10:00-13:00 15:00-19: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2373077 0991-2305254 传真号码:0991-2822459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95号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务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830002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docx 附件3: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docx |